2023年12月29日,经过4次审议、5年讨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公司法不仅在结构上增加了2章,删去现行公司法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条,而且其内容更加丰富,创新处颇多,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完善公司治理,合理平衡促进投资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我国公司制度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新公司法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我国的公司及相关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也势必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对期货公司的治理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体现在公司法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两大支柱制度的重大变更上。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将2013年版公司完全认缴制改为期限(5年)认缴制;在股份公司制方面,在坚持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就期限认缴制而言,由于期货公司属于27类特殊金融类公司,一直实行资本实缴制,且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第二款(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特殊规定,因而对包括期货公司在内期货经营机构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相比,具有决策效率高、筹集成本低、实行完全实缴制特点,与期货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本质上相契合,因而可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份公司或拟改制为股份公司出资或增资采用。同时,新公司法增设了类别股,完善债券发行制度,为期货公司投融资提供了多样化选择,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资本实力。
新公司法在董事会构成仅规定下限(3人以上),取消现行公司法上限规定,强调职工民主参与公司管理,要求职工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除有职工监事外,应当为职工董事留有一席之地(第68条),而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国有企业应有职工董事。因而随着新公司法实施,期货公司董事会结构也面临着调整嬗变。在公司治理三会制度中,结合相关实践,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决议及其效力和救济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期货公司治理规则提供了指引。同时,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更加平衡,强调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第20条),期货公司作为金融类公司,应率先承担社会责任,披露ESG报告可能会成为其义务,其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现有公司除出资期限需要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强制调整外,其他方面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即采用新旧划断的方式,新设立的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现存公司依然适用当时的公司法,即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订单公司,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及其具体运行制度依然可以维持现状,具有合法性。目前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期货经营机构全部资本采用了实缴制,因此,从理论逻辑上来看,短期内期货公司既可以维持现状运行,也可以依据新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但随着新公司法实施,涉及期货公司的许多管理制度是依据现行公司法制定的,如《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修订势在必然。而随着相关制度修订,包括期货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内的期货经营机构公司章程、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也会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新公司法增加第7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而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不少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所以对标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方面做到同频共振,契合相关规定。
总之,在新公司法实施过渡期内,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期货经营机构应认真学习新公司法,与时俱进,把握其基本规则,领会其精神理念,联系本公司实际,对照其具体规定,寻找问题和不足,正确处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提出完善方案,以积极态度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让新公司法成为提升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动力源泉。(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